上一期,一起翻看了
国内外的妈妈哺乳照
母乳哺喂很美好,特别要给爸爸看
《哺乳照背后的故事》
(点击阅读)
这几天,有妈妈在安朵母乳妈妈群询问哺乳假和产前假的事,我特地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和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原来百度也有误读!
▼
关于哺乳假,百度原页面内容如下:第一句为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第二句,它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位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问度娘,哺乳假是否等同于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否属强制实行?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同一个概念吗?上海市关于哺乳假和哺乳时间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哺乳假并不是单位必须给的
▽
专业人士解读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工作日单位须给予的哺乳时间
▽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人士解读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上海高院民一庭召开的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中明确:“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访问过一些上班的母乳妈妈,有的将这1小时时间作为和宝宝相处的时间,晚来公司或早下班1小时;也有的路近一些的,由家人将宝宝送到工作单位喂奶;目前没有听说过,有单位会将吸乳(泵奶)的时间用在这1小时里面。个人自愿不需要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会被算作加班时间。
二胎*策出台,有妈妈问
▽
已经享受过晚育假了,再生二宝,单位给了15天的晚育假是否合规?
首先,明确晚育的定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这样写: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不同地市区规定或有不同)。
如此,生育二宝,并不符合晚育的定义,故无法享受晚育的假期。在无相关*策规定的情况下,单位给予的时间应算作单位福利了。
需要说明的是,晚育假、产假、哺乳时间属必须享受的假;
而哺乳假、产前假、保胎假是须同单位申请,单位同意的。
产假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只包括国定假日。
随优化的人口*策,优化女职工职场权益与保障据报道,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全面二孩*策可能不久后将落地实施,单独二胎已经在全国实施,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对生二宝能否享受晚育假等具体问题给到明确的说法,对职场哺乳妈妈的保护除了时间上的明确还能有空间上的保护,国家通过社会保障通道,和企业共同分担,降低职场性别歧视,关爱女性职工。
感谢来自上海四达人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务支持,职场妈妈可